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官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良云、蒋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报告送达及拍卖公告
2025-04-28 16:17:15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良云、蒋学英: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官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良云、蒋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云0502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官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良云名下位于隆阳区芒宽乡芒宽集镇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隆国用(2013)第01964号、隆国用(2013)第01965号】,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上述土地使用权,依据云南安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云安地(2025)(估)字第4号土地估价报告,上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4893200元(大写:肆佰捌拾玖万叁仟贰佰元),其中商业用地为1787000元,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为3106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隆阳区芒宽乡芒宽集镇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4893200元(大写:肆佰捌拾玖万叁仟贰佰元)其中商业用地为1787000元,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为3106200元。本院将依法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云安地(2025)(估)字第4号土地估价报告、(2024)云0502执恢6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杨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04
附件:
1、执行裁定书
3、拍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