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钱光银与被执行人李文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报告送达及拍卖公告
2025-05-07 16:12:05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文贵:
关于申请执行人钱光银与被执行人李文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云0502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钱光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贵名下号牌为云M72Q69号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一辆,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上述房产,依据云南恒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云恒评报字(2025)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车辆评估价值为35097元(大写:叁万伍仟零玖拾柒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号牌为云M72Q69号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一辆的评估价值为35097元(大写:叁万伍仟零玖拾柒元)。本院将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拍卖、变卖,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云恒评报字(2025)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25)云0502执恢1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杨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04
附件:
1、执行裁定书
3、拍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