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兴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报告送达及拍卖公告
2025-05-21 16:27:59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万兴梅:
关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兴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云0502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兴梅名下车牌号为云P81L98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上述车辆,依据云南滨点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滨点资评报字(2025)第004号评估报告,上述车辆评估价值为2343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叁佰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云P81L98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评估价值为2343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叁佰元),本院将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拍卖、变卖,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滨点资评报字(2025)第004号评估报告、(2024)云0502执38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杨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04
附件:
1、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