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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会林、杨绍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估报告送达及拍卖公告

2024-11-07 08:08:5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严会林、杨绍春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会林、杨绍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云0502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严会林、杨绍春名下位于隆阳区青阳片区堡东路以西青堡路以北经九路以东纬三路以南青阳二期安置房11幢2单元203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21)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90501号】,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上述房产,依据昆明云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昆明云润房评字[2024]第SF10001号司法评估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304194(大写:叁拾万零肆仟壹佰玖拾肆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隆阳区青阳片区堡东路以西青堡路以北经九路以东纬三路以南青阳二期安置房11幢2单元203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21)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90501号】评估价值为评估价值为304194(大写:叁拾万零肆仟壹佰玖拾肆元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昆明云润房评字[2024]第SF10001号司法评估报告、(2024)云0502执26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十一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16

附:1、执行裁定书

2、评估报告

3、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