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雷方清与被执行人潘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追加兰姣娥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公告
2025-01-20 15:40:33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传喜、兰姣娥:
关于申请执行人雷方清与被执行人潘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云05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方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本院另案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云050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院(2022)云05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潘传喜所欠原告雷方清的136174元货款,系被告兰娇娥和第三人潘传喜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作出(2025)云0502执恢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兰姣娥为本案被执行人”,两案并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告如下:
恢复本院(2022)云0502执3842号案件的执行,案号(2025)云0502执恢50号,并追加兰姣娥为本案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朱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16
附件:1.执行裁定书
2.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