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朝瑶、王成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估报告送达及拍卖公告
2025-02-10 09:09:59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兰朝瑶、王成贤: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朝瑶、王成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云0502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兰朝瑶、王成贤名下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龙泉路124号1幢1单元6-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78530、0007853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隆国用(2015)第01077、01078号】,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上述房产,依据云南洪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洪业房评字(2025)第001号司法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381000元(大写:叁拾捌万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龙泉路124号1幢1单元6-2号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381000元(大写:叁拾捌万壹仟元)。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洪业房评字(2025)第001号司法估价报告、(2024)云0502执恢7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莽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06
附件:
1、执行裁定书
2、评估报告
3、拍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