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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李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报告送达及拍卖通知

2025-03-18 16:02:26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李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李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云0502民初212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李广名下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北城片区白塔路南侧、兰城路西侧、拱北路北侧中梁.碧桂园.国宾府建设项目三期34幢2602号房地产,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上述房产,依据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云鼎司法评字2025(02)0007号司法评估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754652元(大写:柒拾伍万肆仟陆佰伍拾贰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北城片区白塔路南侧、兰城路西侧、拱北路北侧中梁.碧桂园.国宾府建设项目三期34幢2602号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54652元(大写:柒拾伍万肆仟陆佰伍拾贰元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云鼎司法评字2025(02)0007号司法评估报告、(2024)云0502执27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十八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04

 

附件:

1、执行裁定书

2、评估报告

 

3、拍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