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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杨伟昌、杨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报告送达及拍卖、变卖公告

2025-04-08 17:10:56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伟昌、杨娜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杨伟昌、杨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云05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伟昌、杨娜名下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北六环以北保山义乌国际商贸城锦绣兰城三期4#地块二期37幢1单元6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23)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06969号】。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上述房产,依据昆明众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昆众房估字(2025)SF第020003号评估报告、补正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491815(大写:肆拾玖万壹仟捌佰壹拾伍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北六环以北保山义乌国际商贸城锦绣兰城三期4#地块二期37幢1单元6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23)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06969号】评估价值为491815(大写:肆拾玖万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昆众房估字(2025)SF第020003号评估报告、补正报告、(2024)云0502执31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06

附件:

1、执行裁定书

2、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昆众房估字(2025)SF第020003号)

3、司法评估报告补正报告

4、拍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