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言芹、杨宽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报告送达及拍卖、变卖公告
2025-04-17 08:32:54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言芹、杨宽宽: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言芹、杨宽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云0502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宽宽、张言芹名下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西侧、惠通路北侧锦绣兰城B-15幢3单元502号不动产,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上述房产,依据云南颢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云颢估2025涉执估字第HYSZG0203号司法评估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429341元(大写:肆拾贰万玖仟叁佰肆拾壹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西侧、惠通路北侧锦绣兰城B-15幢3单元502号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为429341元(大写:肆拾贰万玖仟叁佰肆拾壹元)。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云颢估2025涉执估字第HYSZG0203号司法评估报告、(2024)云0502执33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莽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06
附件:
1、执行裁定书
2、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云颢估2025涉执估字第HYSZG0203号)
3、拍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