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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实施方案(试行)

2015-07-30 10:40:0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和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必须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一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要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
具体要求:一要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全院上下要紧紧根据最高院的统一要求,认真学习周强院长讲话精神和改革的相关规定,领会上级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相关要求,从制度上解决“立案难“问题”;转变思想观念,真正认识到立案登记制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态度要坚决、明确、要不折不扣的执行好。二要认识改革意义。立案登记制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意义,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三要立即贯彻落实。要采取有力举措,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确保改革工作有效推进。要把立案登记制工作纳入今年工作的重要议程,主要领导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负起组织指挥、综合协调、重点督办的责任,其他院领导抓好分管方面的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积极参与,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成立以下组织机构,领导布置并督查落实:
组 长:丁姗菲 党组成员、副院长
副组长:张明高 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副组长:普艳芬 立案庭庭长
成 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在立案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立案庭庭长普艳芬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建玲、胡湘云、杨晓丹、任文宇为办公室工作人员。任文宇为联络人,办公室联系电话:0875—2122340。
三、主要内容
(一)登记立案的范围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1、[民事案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2、[行政案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执行案件]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5、[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2、诉讼已经终结的;
3、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4、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二)登记立案程序
1、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条件,一律接收诉状、申请,当场登记立案(登记在立案登记薄上,向起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但要接收诉状、申请,并出具“收据”等收到材料的凭证,注明日期。分别情形处理:(1)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2)书面审查起诉、申请材料,暂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可以先行立案,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移送审判庭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审查。审判庭可以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书面或通过庭审质证后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不符合的,则还可以驳回起诉、申请。(3)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自诉、申请条件的,则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上诉、复议的权利。
3、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1)进行诉讼指导和释明,记入笔录;(2)一次性告知(笔录或书面告知形式) ,当场可以补正的,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给5天或其他合理期限予以补正。(3)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或7日内登记立案。
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严禁“四不行为”,即:不收材料,不出具接收材料凭证,不一次性全面告知、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5、口头起诉的,记入笔录。宣读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认可,并以该笔录作为“诉状”;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该笔录视为“起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
6、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三)健全配套机制
1、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2、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3、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四)制裁违法滥诉
1、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五)加强立案监督
1、加强内部监督。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
2、加强外部监督。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3、强化责任追究。我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问题导向,精心谋划,充分准备应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一)立案审查制是要对当事人起诉的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立案登记制,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改革立案登记制后老百姓会认为凡到法院起诉的案件都会被立案。为此,要做好诉讼指导,析理释法,让老百姓明白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一是必须遵循“三个符合”要求,即: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三是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不予立案登记。四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不予立案登记。五是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三)改革立案登记制并非鼓励老百姓打官司,目的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裁判。因此要做好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让老百姓理解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诉讼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四)改革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涉众型案件、敏感案件的立案受理以及可能出现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情况。因此要主动与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工作并获得支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立案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邀请相关媒体对登记立案工作进行报道,正确引导舆论,争取社会各界广泛支持。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立案登记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庭室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攻坚克难,强力推进。4月27日即成立了“隆阳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组织领导机构”和“隆阳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4月28日召开了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部署会。就5月1日起实行的立案登记制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了准备,已完成各种诉讼文书样本等材料的摆放和在诉讼服务大厅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对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中会遇到的工作困难,做了充分的估计和制定应急预案,以优良的司法作风和行为操守,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和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制定出台与之相衔接配套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对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分解,制定《隆阳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便于实际操作。在5月4日—30日期间,实行我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轮流在诉讼服务窗口诉讼服务值班制度,高度重视和应对好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立案登记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进立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强与上级法院、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协调督导,抓好执法监督、案件评查等工作。根据省高院5月4日—8日期间全省法院启动零报告制度的要求,每天下午16时前立案庭负责按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零报告”,为确保“零报告”的信息准确,我院各派出中心法庭,每天下午15:40前必须准时向我院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零报告”。5月9日前各派出中心法庭要将5月4日—8日期间立案登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将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本方案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