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宝国、杨磊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2025-05-22 10:28:21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宝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宝国、杨磊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云05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宝国名下位于隆阳区永昌兰湾10幢商铺10-03室,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上述房产,依据昆明三阳开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昆三阳房估[司]字2025第013号评估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131771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柒佰柒拾壹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隆阳区永昌兰湾10幢商铺10-03室评估价值为131771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柒佰柒拾壹元),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昆三阳房估[司]字2025第013号评估报告、(2025)云0502执2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杨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