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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白龙驹送达评估报告的公告及拍卖通知

2025-05-29 16:59:07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白龙驹

本院作出的(2024)云05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龙驹名下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永昌路昌和花园C幢1单元4-1号房产【房权证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00074097、007409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隆国用(2015)第00538号】,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上述房产,依据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云瑞估B2025【F-018】号评估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412500(大写:肆拾壹万贰仟伍佰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永昌路昌和花园C幢1单元4-1号房产【房权证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00074097、007409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隆国用(2015)第00538号】评估价值为412500元(大写:肆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云瑞估B2025【F-018】号评估报告、 (2024)云0502执3859号之十九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十九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官0875-2120959 15908753516

附件:

1、执行裁定书

2、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

3、拍卖通知书